俄政府向国家杜马提交中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2009-02-04
据俄新社2月2日报道,俄罗斯政府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以及协定意向书提交杜马批准。 中俄鼓励和相互投保协定是2006年11月9日在俄前总理米哈伊尔•弗拉德科夫访问中国期间签署的。根据俄法律规定,所签署的双边或多边协议必须经杜马批准才能生效。 该协议指出:“中方投资者不享受俄罗斯联邦与前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家之间的投资协定所产生的优惠政策”。在协议中保证避免投资被强行没收即划归国有、没收或造成类似后果的其它状况出现,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时才能采取这样的措施。协议中还强调了在战争和国家出现混乱给投资带来损失的情况下投资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在本协议的意向书中还附加了一些问题。譬如,俄罗斯联邦认为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属于与投资有关的多边安排范畴。在解决争端时要求相关投资者使用缔约方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国内行政复议程序。此外该协议在中国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和澳门无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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