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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驻哈使馆商经参处
 

哈议会通过新《税法》

2008-11-30

 

  哈萨克斯坦议会下院1126召开全体会议,通过了上院修改的《关于税收及其它应上缴财政预算税费法》法案(简称新税法)和《对哈萨克斯坦国家税收法令的若干补充和修改意见》法案。这意味着两法案已获得议会上下两院的批准,将提交总统签字生效。
  新税法对在哈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所得税缴纳标准进行了明确和补充,为刺激经济发展,新税法扩大了对实体经济投资的特惠范围。明确了流通环节中零税率的增值税从预算返还的程序。
为降低中小企业的税负,企业计征增值税的起征点提高了一倍,从1.5万个最小核算单位提高到了3万(1个最小核算单位等于1168坚戈)。
  此外,明确了个别资源开采活动的税收规范。如,为避免出现煤炭出口逃避交纳资源开采税情况,新税法将煤炭从资源开采税征税名录和征收对象名单中删除,转入出口收益税的征税名录与征收名单中。同时,上议院还明确了部分应上缴财政预算的税种。其中包括部分经营活动的许可证申领费,环境排污费。
  上议院对新税法进行了306项修改。总体讲,新税收法旨在为建设现代化和一体化的国民经济创造有利条件、减少影子经济的成分、降低非资源经济领域的税负、提高开采业的效率和经济贡献率、优化税收优惠结构、实现法律的直接作用原则和完善税务管理体系。
  新税法有如下一些特点:简化了财务报表种类;改进了企业所得税;便捷了获取投资优惠的程序;与投资委员会签订的合同无需另经许可即可自动享受优惠税率;亏损宽限期从3年增加到10年;取消了中小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改进了增值税;在增值税缴纳方面,引入了返还供货方已缴纳的多于购货方缴纳的增值税部分”——即所谓借方差额”——的规定;将现行的13%—5%递减式社会税级差税率改为11%的单一税率;减少了个人财产(从基本的生活物品、非物质财产到不动产)税的征收种类;增加了对贵重物品的税率;取消了对轿车、货车、特种车辆按已使用年限系数进行征税的规定;完善了小企业特别税收制度。
  此外,农业生产企业税收也有变化。为鼓励有效利用土地,将根据不同的土地征收渐进式土地使用税,税率从0.1%-0.5%不等。原有的农业税制将继续保留: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法人减少70%的税收,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减征70%
  另外,新税法规定用矿产资源开采税来取代原来的矿产资源使用费资源开采税的计算将根据国际市场价格、按资源开采量的价值进行。对收益低、品位差的矿源,将对开采企业实行优惠税率。
  新税法提出取消产品分成合同,但新税法生效前签订的合同除外。
  上议院通过的《国家税收法令若干补充和修改法》是为了强化税收行政管理,避免法律条文重复,消除现行法律中各种规定相互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增加新税法的可操作性。
  随着上述两个法律的通过,哈民法、刑法、土地法、生态法、森林法、行政诉讼法、支付和汇款法、首都地位法、交通安全法和特别自然区域保护法等法律也都做了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最后,议会还通过了关于新税法生效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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