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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菁
来源:网络
 

 

俄罗斯联邦经济特区法探析

 

2005722俄罗斯正式颁布了《关于成立与取消经济特区行为细则及有关规定》的116号联邦法(以下简称经济特区法),签署了与经济特区法有关的117号联邦法其他法 工业生产型特区特区土地不属于公民和法人,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基础工程项目除外) 在特区土地范围内只允许实施国有或市政所有的项目(工程交通建设项目除外),特区土地不得归公民和法人所有或使用。律更改补充条例,并于当日依据俄联邦855号总统令成立了相应的经济特区联邦管理机构。

    经济特区法已于2005827正式实施,而其他与之相关的法律更改条例将于200611起正式生效。

    经济特区法生效后,除加里宁格勒州与马加丹州的自由经济区(经济特区)外,之前成立的所有自由经济区将自动终结法律效力。

    俄罗斯经济特区法实施内容概况

    新实行的经济特区法对经济特区的概念、类型和创建特区的目的、构成、期限以及对特区成员的管理办法、税收政策与海关制度均做了详细的规定与说明。

    经济特区是指经俄联邦政府批准、在俄境内限定的范围内对其经营活动实行特殊优惠政策的区域。经济特区共分两种类型,即占地面积不超过20平方公里的工业生产型特区和占地面积不超过2平方公里的技术推广型特区。俄联邦成立特区的目的在于发展国内的加工业、高新技术产业、新产品生产企业和交通运输基础设施。

    对经济特区的构成有如下法定要求,即特区土地的所有权归国有或市政所有,针对不同类型的特区在土地方面还有——些补充规定。

    技术推广型特区

    特区土地不属于公民和法人(不含教育和科研机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基础工程项目除外)

    在特区土地范围内只允许实施国有或市政所有的项目(工程交通建设项目除外),特区土地不得归公民和法人所有(不含教育和科研机构)或使用。

    该法还规定不能在市政所属的土地范围内建立特区和在特区内不能设有地区行政部门。

    在特区内禁止进行的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按照全俄经营种类划分所属的矿物开采和冶金制造项目;矿物提炼、黑色与有色金属加工项目;除小汽车与摩托车之外的其他应征消费税的商品制造与加工项目。

    特区内的企业活动类型,在成立特区时由联邦政府确定。

    经济特区的期限为20年,期满后不予办理延期。

    工业生产型经济特区的经营主体除单一制生产企业外,还可以是商业机构,而在技术推广型特区内的企业也可以是私有的,但特区内所有的经营主体必须符合如下条件,即必须是在特区内的行政机构按规定注册,并与特区管理机关签署了工业生产或技术推广活动协议以及在特区成员名单中以经营主体身份登记的公司。

    根据联邦经济特区法的规定,特区内的经营单位无权在特区外开设分公司或办事处。按协议规定,特区内工业生产型企业,除无形资产外,投资总额不得少于折合1 000万欧元(按俄罗斯中央银行当日外汇比价)的卢布。在签订协议后的第一年,不包括无形资产,起码要向特区投入不少于折合100万欧元(按俄罗斯中央银行当日外汇比价)的卢布。

    经济特区的管理由专门成立的隶属俄经济发展和贸易部及各地方分支机构直接管辖的联邦机构负责。特区单位的征税办法将按新修订的俄联邦税法执行,内容涉及增值税、利润税、财产税和土地税,同时还将对特区内的成员实行优惠税率,并对企业或单位所要承担的统一社会税率做了修订,并加快了有形资产的折旧率。

    特区实行自由关税区的优惠政策,包括经济特区范围内的国外产品无须上缴增值税;对俄联邦国家外贸管理法规定的受限产品,在特区内解禁;经济特区范围内生产的俄罗斯产品在出口时,按照海关出口条例免缴消费税,出口实行零关税;停止执行对1993618签署的海关法NO5221—112章的自由关税区内和海关仓库实行特殊优惠的条例。

    俄罗斯经济特区法实施的背景

    目前,俄罗斯高新技术产品的发展还比较滞后。如今,国际市场知识密集型产品的规模可达23万亿美元,其中美国占36%,日本占30%,德国占16%,中国占6%,而俄罗斯只占03%,与其实际的科技潜力远远不符。这主要表现在每百万人的专利发明人数只有131项,排名世界第11位,其他国家支付俄罗斯发明人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使用费每人每年仅有06美元,在世界处于第41位。俄罗斯在世界高新技术领域扮演的仅是提供基础知识来源的角色,其60%的发明专利被外国人使用。最近几年高科技产品的份额在俄并没有得到显著提高,而在发达国家大约80%的GDP年增长依靠生产和管理领域的科技创新保证。

    上述状况主要由以下因素造成:首先,俄罗斯在改革进程中,其主要精力集中在处理资产所有制和政治权利之间的关系上,而对高新技术的开发始终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只是任其发展。其次,在社会经济转轨期,国防开支骤减造成俄科技和生产开发潜力下降,使整个市场对科研开发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再次,企业适应能力不强,加深了产品结构与规模的比例失调。因此,俄部分企业不得不依靠自身力量维持业已存在的科学试验基地。由于经营方式剧变和相继出现了金融危机与通货膨胀,从而对科研生产和管理能力造成巨大冲击。对作为民族财富和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科技进步认识不足和以原材料出口为主的贸易方式导致了经济结构的失衡,直接影响了基础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俄在科技创新过程中,产品开发者和消费者之间脱节以及信息透明度不高造成了高新技术领域投资项目的市场风险较大,从事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不高。至今,俄罗斯整个科研体系的产业链尚未形成。

    为了加速科研技术成果的转化,俄必须从执法机构和科研队伍自身进行系统改革。在建立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过程中,国家必须充分利用自己在大项目上的科研优势和关键工艺,并在科技产业形成的初期,对基础研究领域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早在1997年俄罗斯就已提出了建立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战略目标,但当时所关注的是扶持小型科研项目的开发,并为此成立了研发中心和科技园区。之后,俄国内实施了一系列与之相关的政策。

    2001年年末,成立了由总统直接领导的国家高新技术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确定国家科技政策的发展方向和实施办法,制定与之相关的法律条文。同时,普京总统在会见俄科学院主席团成员时首次公开声明,国家经济发展的模式必须从资源型转向科技创新型。为此,有必要建立自己的科技创新体系,以保证行业基础设施和科研市场的顺利发展,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20023月通过了《俄联邦至2010年科技发展构想和远景目标》文件。文件明确了俄在近几年科研规划方面的任务,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建立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并制定科技产业链中各个环节之间资源合理分配的原则。

    2002年年末俄罗斯科技工业部提交了俄工业科技发展方案,其中对促进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加强资金引进提出了一些措施,如建议发展初期在科研院校机构内建立科技转换孵化器等。此外,俄科技工业部还对2003-2006年国家级科技项目开发合同进行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单位大致有7-8家,可获得约2亿美元的拨款。项目资金包括国家通过科技工业部下拨的联邦财政预算与其他形式的非财政预算资金。

    国家对科技投资政策做了根本调整,并依此制定了一系列目标明确的科技发展计划。从大量生产有竞争力的知识密集型产品出发,对科技产业形成的各个阶段进行综合平衡、协调发展。项目选择不仅考虑科技开发潜力,还要注重其产品的经济价值。国家科技工业部、财政部以及经济发展和贸易部将共同负责制定国家所有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体制的规定。

    俄罗斯的科技创新体系将按计划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2005-2006)必须建成合理的法律保障体系,完成科技创新体系的基础建设,有目标地做好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工作。其间,将对大型企业的工艺进行改造,提高整体科研开发水平。国家将对科研项目给予大力扶持,尽力帮助企业降低市场风险,以形成科研创新体系的新局面。第二阶段(2007-2010)完全建成完善的科研开发体系,国家对科研将给予积极有效的支持,完成职能转化,从直接的行政干预过渡到间接调控。对科技领域投资的增长将直接促进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和向知识密集型产品出口模式的转换。国家财政对科研的拨款将不仅仅局限于选定的项目范围,还将考虑整个科研的发展。第三阶段(2011-2015)实现科技创新体系的自我良性发展。那时,国家财政预算对科研项目拨款的比重会相对下降,而非财政预算拨款在科技投资额中的比重将逐步增加。同时,国家将逐渐把财政资金从技术推广集中转到工艺技术改造方面,使科研开发成果能真正在生产中体现出来,并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新的经济特区法是确保该体系第一阶段目标实施的重要法律保障。

    俄罗斯自由经济区形成的

    历史及新法实施的现状

    俄罗斯自由经济区从20世纪g0年代开始形成,其发展可分为几个时期。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当时按苏联政府的倡议,制定了关于建立国家统一自由经济区的方案,并将它作为国家对外经济政策的基本元素,成为促进苏联与其他贸易伙伴国之间关系的一种手段。90年代初在该方案中又增加了许多区域性的提案,随着苏联的解体,建立自由经济区的任务转由各共和国承担。19907~9月,列宁格勒市、维堡市、纳霍德卡市、加里宁格勒市、萨哈林州、赤塔州、阿尔泰边疆区、克麦罗沃州、诺夫哥罗德州、泽廖诺格勒市和犹太自治州提出建立自由经济区的提案得到了受理。1990-1991年,这些提案获得了批准。在某种程度上这些自由经济区促进了外资的引进(如纳霍德卡市、加里宁格勒市和萨哈林州的外资企业数量有所增加),但在其可操作性上存在一系列问题,难以保证履行特殊的海关手续,最终使区域规模未能达到预定目标。1993年年初,俄政府大部分官员建议取消这种超级自由经济区,继而转向筹建小型自由经济区,包括自由关税区和外贸加工区两种形式。其出发点是,充分利用有利的地理位置,并以较小的成本构建区域基础设施,提高其实际可操作性。19936月,根据俄联邦海关法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降低了原建的自由经济区内的关税与其他税率的优惠幅度。根据之前颁布的总统令,给外国投资者的承诺是保证三年不变。降低优惠的规定出台后,俄大多数地方极为不满,竞相敦促政府采取相应对策,要求恢复原来的自由经济区地位或获得新的特殊优惠。但最终只有加里宁格勒州重新赢得了自由经济区(经济特区)的地位。此外,19947月俄政府在印古什地区专门设立了经济特惠区,创建了独特的海外加工业模式。

    19953月俄联邦政府再次取消了所有单项批准的海关优惠政策。之后,各地区始终没有放弃向联邦政府争取赢得特殊优惠的权利。199511月俄联邦杜马通过了关于在加里宁格勒设立自由经济区(经济特区)的决议,并恢复了它超地区性的海关特权,    1996122俄总统在该法的文件上签了字。1999年马加丹州同样争取到了这种权利。

    总体而言,在俄罗斯经济特区建立的过程中,给人的印象是政治色彩很浓,且以牺牲经济利益为代价。而经济特区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的和规范的法律依据。在处理经济特区这个问题上,俄领导人至今都很矛盾,时而要求地方政府加大优惠幅度,时而又以不利于国家公共利益为由收回原有的承诺。因此,俄20世纪90年代初成立的大部分自由经济区,至今几乎已名存实亡。

21世纪伊始,俄经济形势出现好转。在普京总统的直接干预下,俄罗斯再次将注意力转向发展经济特区,并希望经济特区能成为加大吸引外资、促进俄经济结构调整和加快经济发展的助推器。据专家估算,在未来10多年间俄需要投入2万亿美元以上的资金发展经济,其中约13需要由外资来填补。因此,作为提高投资增长速度的重要途径,扩大和利用外资就成了俄罗斯政府迫切的现实任务。

    尽管该法颁布实施后,国内人士众说纷纭,但就国际实践而言,建立经济特区将有利于国家解决一系列重要的问题,如稳定国家经济增长、巩固国家主权、促进对外经济与国际合作的发展等。在颁布此法之前,俄罗斯长时间在建立特区和运作方面缺乏可靠的法律依据。再者,俄经济处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建立特区的问题不可能成为政府工作的主要发展方向之一。正因为如此,在缺乏经济特区法作依据的情况下,任何一种经济特区规定,包括总统令、政府规划,甚至是议会决议,运作起来都困难重重,无法保证自始至终贯彻执行。如今,该法被纳入联邦法专门的章节,它的生效理顺了俄所有关于经济特区法规间的关系。同时,在该法的基础上,还将对相关法律条例进行补充更改,如海关法、税法、外汇及银行管理法等,以保证在实践中执行的有效性。

    经济特区法颁布之后的4个月共收到来自41个联邦主体的73份申请。经过经济特区申请遴选委员会的认真筛选后,首次批准了6个经济特区,其中2个为工业生产型特区:利佩茨克州特区,拟生产日常仪表、日用电器和家具,开始与意大利合作建立工业区;鞑靼斯坦共和国叶拉布加市特区,准备生产汽车部件及石油化工方面的高新技术产品。其他4个为技术推广型特区:莫斯科郊外卫星城泽廖诺格勒——以发展微电子业为主;莫斯科郊外卫星城杜布纳——以发展软件业为主;圣彼得堡市——以发展信息技术和仪器制造为主;托木斯克市——以发展核技术和纳米技术为主。俄经济发展和贸易部称,下一步还准备建设20多个经济特区。按照俄罗斯政府的计划,2006年将陆续进行几次招标,并公布其他中标经济特区名单。

    根据俄政府官员测算,由于行政壁垒的消除,经济特区的工业生产企业每年可以节约5-7%的成本,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可以节约3-5%的费用。此外,联邦预算对改善特区基础设施的投人还可以使区内企业降低8%。12%的运转费用,节省5-7%的生产费用。第一批经济特区将于2007年投入正常运转。总而言之,俄国内人士普遍认为,该法将对俄经济持续增长以及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发挥重要的作用。中国企业应抓住机会,利用中俄国家年活动加深对俄罗斯市场的了解。引进来,走出去,实施企业的蓝海战略,真正实现国际化和多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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